某工程施工項目中標人簽訂合同后,遲遲不進場施工,項目業(yè)主多次督促無果,擬單方面解除合同。目前該項目投標有效期已過,請問本項目施工合同解除后能否依序順延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與之簽約?
張志軍:該項目投標有效期已過,個人認為不宜直接與第二中標候選人簽約。
投標有效期,是投標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從法律屬性來看,投標文件屬于要約,中標通知書屬于承諾。投標文件一般都標有投標有效期,屬于附期限的要約,一旦超出有效期,投標文件自動失效。如投標人在超出該期限后才做出承諾,則該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
文章來源:《招標采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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