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號令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了應當終止單一來源采購活動的三種情形,包括“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guī)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除了上述情況,采購人、代理機構(gòu)或?qū)I(yè)人員不能隨意將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作廢標處理。如,不能以供應商的技術響應方案過于簡單、保證金繳納有問題等為由將項目“一廢了之”,而應通過商議、補充材料等使雙方達成一致,從而保證采購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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