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購買禮品應當視同銷售還是進項轉出?

2019-10-24 09:31 閱讀 222 次 評論 0 條

企業(yè)購買禮品應當視同銷售還是進項轉出,上述二者并不矛盾,而要區(qū)分具體情形。

禮品

一、如果招待客戶,而消費了煙酒之類,則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但不需要計提銷項稅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或者

借:銷售費用

貸:銀行存款

二、如果購買禮品,而贈送給客戶,則屬于視同銷售情形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按照成本結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這個需要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而既然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自然可以依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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